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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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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租车合同
出租方:中通达
中港租车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九龙荃湾美环街时贸工业厦506
营业电话:00-852–95650095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营业执照号码: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汽车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约定以下条款:
一、本合同为
中港租车
和
香港租车
租赁合同,甲方为乙方提供租赁
中港车
,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租赁费。
二、租赁期间,乙方需要甲方提供中港车辆租赁服务,需提前一天以上以邮件的形式预约,通知甲方其所需的车型和租赁车辆行车的全部路线及用车时间,行驶所需的费用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甲方以书面的形式将双方同意的内容填写在《中通达中港租车公司短租业务流转表》上,并用邮件的书面方式交乙方,乙方以邮件的书面方式确认。乙方随时可以核对《中通达中港租车公司短租业务流转表》所填写的内容。
四、付款方式为第种(在“□”内打“√”选择一种):
□1、转账方式。
甲方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结租金的收据送至乙方,乙方需在接到收据的5日内以转账的方式支付收据上的总租金额,若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租金,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总租金额* 5%。
□2、现金方式。
甲方在每月1日将上一月结租金的收据送至乙方,乙方每月将月结租金在5日内以现金的方式支付收据上的总租金额,若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租金,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总租金额* 5%。
五、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必须按乙方约定准时到达接载地点,如甲方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该程车将不收乙方车资;如乙方被接人员迟于三十分钟不能出发,乙方需支付每小时XXX元等候费,不足一小时也按一小时计算。乙方如需临时取消用车,必须提早一小时或以上通知甲方,否则全额支付原用车费用。
六、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车辆车况状态良好;提供有效的行车证件;对车辆投保车身险、第三责任险、司乘座位险、附加险,且保险期限包含了租赁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期限;所配备的司机服务态度良好,熟悉路程,并保证按时到达。
七、在本租赁合同期内,按照《中通达中港租车公司》所列出的行驶区间内,仅汽车的使用权属于乙方,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提供)司机违法违规行驶,及在禁止停车的场所停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八、甲方负责租赁期内的车辆的保养、正常磨损的维修、年审、季审的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九、租赁期间的车辆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违章罚款(非乙方)等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费用支付情况以甲方提供的《中通达中港租车公司》为依据。
十、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使车辆有任何损坏需要维修,乙方必须按车辆原样给予修复或照价赔偿。
十一、在使用车辆过程中,乙方保证提供准确的行驶路线并严格按照事先双方协商同意的路线行驶,若乙方要求与《中通达
中港租车
公司》内容不一致的,需征得甲方同意。
十二、在租期内由于车辆的正常磨损或机械故障所造成的停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的4个小时内提供另外一台相同级别的车供乙方使用,但不负责因此对乙方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十三、在租赁期间,如乙方发生关闭、停产、合并、分立、破产等而丧失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的能力时,甲方有权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不提供任何行车服务,且乙方并不因此免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甲方因上述原因停止服务给乙方带来的一切后果均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凡需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双方协商制定,并以书面形式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五、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如无法协商,交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审理。
本合同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中通达中港租车公司
乙方:
(盖章)
(盖章)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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